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韦某友等1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城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出庭工作顺利,公正、高效地审理本案,2019年6月6日,法庭依法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控辨双方的意见,明确庭审重点。
2019年6月11日,我院指派三名检察员组成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审判长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庭审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说明庭前会议决议情况。
公诉人通过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向法庭逐一展示了本案被告人多次在本市城中区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事实及相关证据,使整个案情客观全面呈现。并从本案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认定、恶势力犯罪认定、量刑情节四个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全面阐述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控辩双方就事实认定、恶势力及主犯的认定、量刑情节等进行了有效辩论,推进了庭审实质化。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韦某友、韦某伟、覃某贤、韦某宝及韦某磊、蓝某华(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伙同他人多次在本市城中区中山西路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韦某友、韦某伟及韦某磊、罗某海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以覃某贤、韦某宝、韦某全、覃某往、韦某勇、刘某埔、覃某健、刘某东等人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被告人莫某明多次纠集韦某友、覃某贤、蓝某利等人,采用暴力、威胁、聚众造势、滋扰、非法拘禁等方式为他人追讨债务,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莫某明为相对固定纠集者的恶势力。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十多个小时的开庭审理,公诉机关顺利完成出庭支持公诉职责,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涉案被告人人数较多,法院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