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找张三借钱10万元做生意,张三答应了。李四就先给张三打了张借条。借条上有这么一句话:如果张三在两天内不把钱借给李四,要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了字。
李四表示这个借条他先拿着,等张三把钱借给他之后,再把借条交给张三。第二天早上,张三对借钱给李四有些后悔。下午又被老婆一数落,更不打算把钱借给李四了。两天转眼就过去了,李四拿着借条告到法院,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张三是否必须按照时间约定借钱给李四,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79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502条第1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安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即自然人之间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才成立。所以,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出借人不负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义务。
本案中,借条是一种简易的借款合同。张三作为出借人,没有将10万元实际交付给李四,仅是口头上答应,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借条没有成立,自然也就没有生效。因此,张三可以选择不将10万元出借给李四,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文字:刘波
编辑:樊海承
审核:王晓君 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