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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小安说民法典第58期(侵权责任编)——不及时采取措施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时间:2021-09-24  作者:  新闻来源:柳州市城中检察院  【字号: | |
  李丽是一名公司职员,平时爱好写作,在闲暇时间会将自己创作的小说发到文学爱好者的微信群中供大家鉴赏。某日她却发现自己创作的一篇小说被微信群里的网友赵勇发表在某文学网站,并且小说的作者一栏署名是赵勇。李丽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于是便要求该文学网站及时删除自己的小说,同时提供了自己是真实作者的证据。但是网站客服却以无法核实事件真相为由迟迟没有按照李丽的要求删除小说,李丽遂要求该网站和赵勇一同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该案中文学网站是否应与赵勇一同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安说法
  《民法典》规定,被侵权的权利人有权在提交初步证据和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因此本案中文学网站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须对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赵勇承担连带责任。
  文字:吴祖皞
  编辑:樊妮妮
  审核:王晓君  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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