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逛街时,一名业务员向其推销某健身房的开业预售活动,业务员表示:活动当天签订意向书,承诺在开业后签订健身培训合同,即可参与健身优惠活动、选取价值2000元的礼品。李女士认为自己刚好需要健身且该活动优惠力度很大,便在意向书上签了字并挑选了礼品。一个月后,健身房正式开业,通知李女士前去签订正式合同,但李女士却说忙于工作不想健身了。健身房表示全部礼品已经为李女士准备好了,要求李女士签订正式合同或承担购买礼品的损失。李女士表示自己没有签署正式合同,无需承担责任。
那么本案中健身房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小安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女士和健身房签订的意向书构成预约合同,李女士反悔后,健身房可以请求李女士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小安建议广大消费者签署相关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前一定三思而后行,避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文字:吴祖皞
编辑:樊海承
审核:王晓君 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