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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小安说民法典第66期(人格权编)——家属是否可以同意器官捐献?
时间:2021-10-29  作者:  新闻来源:柳州市城中检察院  【字号: | |
  小明生前是一名大学生,某天,因发生意外事故,其被送往医院急救,数日后被医生宣布进入脑死亡状态。小明的父母想通过器官捐献的方式让小明的生命以另外一种方式延续,但是小明生前并未留下关于遗体处理的书面材料和遗嘱,这时小明的父母可以决定捐赠器官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小安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死者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死者的器官或遗体。
  文字:吴祖皞
  编辑:樊海承
  审核:王晓君 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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