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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小安说民法典第67期(婚姻家庭编)——父母离婚后轮流抚养小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21-11-03  作者:  新闻来源:柳州市城中检察院  【字号: | |
  张莉与李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12月,二人育有一子小雨。婚后二人的性格差异日渐体现,经常因琐事吵架。2020年11月,张莉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强离婚。在法庭上,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小雨的抚养问题,双方表示因工作繁忙且经济能力较差,单独抚养小雨存在困难,但是又均希望小雨能和自己在一起生活的。于是双方计划离婚后,小雨轮流由张莉和李强抚养。
  那么对于张莉与李强的想法,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安说法
  张莉与李强自愿离婚,双方协定轮流抚养小雨,符合《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文字;吴祖皞
  编辑:樊海承
  审核:王晓君 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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