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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小安说民法典第68期(侵权责任编)——破坏生态环境须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1-11-08  作者:  新闻来源:柳州市城中检察院  【字号: | |

  

   赵先生前不久参加了去甘肃旅游的活动。在丹霞景区,赵先生不顾景区警告,在地貌上用力刻下了“到此一游”四个字。当地人民检察院发现后,对赵先生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赵先生修复相关地貌。赵先生对此表示不解,自己只是刻了几个字,竟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赵先生是否需要承担修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小安说法
  赵先生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损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赵先生需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文字;吴祖皞
  编辑:樊海承
  审核:王晓君 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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