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奶奶有三个儿子,老伴早年逝世。在养老院住过一段时间后,李奶奶有了想跟小儿子一起生活的意愿,想由小儿子为她养老,把自己赡养事宜和财产管理都交给小儿子处理。李奶奶脑力、体力日渐衰弱,她为避免日后三个儿子之间产生纠纷,在清醒的状态下到公证处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书及具体的监护方案,同时进行公证。
那么李奶奶指定小儿子作为以后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小安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因此李奶奶可以与小儿子约定,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之后,由她的小儿子作为监护人,为她的衣食住行及财产管理负责,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文字:吴祖皞
编辑:樊海承
审核:王晓君 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