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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小安说民法典第71期(继承编)——谁来当遗产管理人?
时间:2021-11-17  作者:  新闻来源:柳州市城中检察院  【字号: | |
  许大爷和老伴在前不久的一场意外中双双去世,他们在去世前均未立下遗嘱。对于两位老人的遗产,他们的五个子女商量好遗产由大家均分。由于遗产包括许多股票、房产、债权等,大家认为需要由一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可是各子女对于谁来进行管理遗产却产生了争吵,大家都认为自己来当遗产管理人合适。那么在此情况下,谁来当遗产管理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们必要行为。
  小安说法
  如果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同时,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管理遗产的义务。
  文字:吴祖皞
  编辑:樊海承
  审核:王晓君 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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