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小莉为了家庭辞去工作,当起全职太太。丈夫大明每天忙于工作,小莉一人照顾小孩,缺少丈夫的陪伴,逐渐有了一些怨言,而大明一心工作,觉得妻子不理解自己。两人矛盾日渐增多,终于在一次大吵后决定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两人很快签署了离婚协议。双方本以为当天就能拿到离婚证,不料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现在离婚需要一个冷静期。
就在申请离婚之后的某天,小莉突然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骨折,大明马上将小莉送到医院并悉心照顾。随后的几天里,大明白天送儿子上学后赶去上班,晚上带着儿子一起在医院照顾着小莉。看着大明忙碌的身影,小莉体会到丈夫的不容易;想起之前小莉每天菜市场和家里来回奔波,大明也很是心疼。在丈夫的悉心照顾下,小莉顺利出院。
经历了这件事后,两人都发现了对方的好,于是双方都不想离婚了,那么在冷静期内双方是否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小安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在提交离婚申请后一个月内,小莉或大明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文字:吴祖皞
编辑:付瑜
审核:王晓君 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