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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小安说民法典第78期(合同编)——买房后长期不居住是否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
时间:2021-12-10  作者:  新闻来源:柳州市城中检察院  【字号: | |
  去年大明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自交付后一直未居住和使用,今年大明收到了来自物业公司的催缴单。大明很奇怪,他认为自己的房子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交纳物业费。但是物业公司表示其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所以必须交纳物业费。
  那么大明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小安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用性特点,比如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这些是物业公司为所有业主提供的服务,并非是针对一个人的。所以,即使大明的房子空着没有住,但依然是享受了物业服务的,理应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文字:吴祖皞
  编辑:付瑜
  审核:王晓君 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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