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鑫在过马路时闯红灯,拒不接受执勤交警处罚,还与交警发生言语争执。某电视台为教育广大市民,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报道过程中对小鑫隐名并对其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报道后,网络上出现了一些对小鑫的批评和指责。小鑫看到网络上的评论后,认为电视台的报道行为导致公众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那么电视台的报道行为侵犯了小鑫的名誉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小安说法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电视台作为新闻媒体,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其重要职能。电视台对整个事件的报道客观、真实,对小鑫的评价中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并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小鑫的隐私。小鑫社会评价降低系因其自身不当言行所致,与电视台的报道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电视台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文字:吴祖皞
编辑:付瑜
审核:王晓君 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