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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民法典】小安说民法典第82期(侵权责任编)——破坏公益林,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时间:2021-12-24  作者:  新闻来源:柳州市城中检察院  【字号: | |
  今年某日,小雷因土地纠纷欲报复隔壁村,故意在邻村委某公益防护林林地放火,事后,小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调查,小雷放火造成林地过火面积五公顷,林木资产直接损失一万元,修复过火林地的更新造林总投资需人民币八万元。小雷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人小雷承担放火导致的生态破坏损失一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八万元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一倍惩罚性赔偿八万元。
  小雷感觉自己的责任过重,自己已经承担了损失费用和修复费用,为何还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小安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小雷故意纵火烧毁公益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主观恶性大、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文字:吴祖皞
  编辑:付瑜
  审核:王晓君 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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