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该公司为了获取续签率,在每个单元楼下的张贴栏张贴了一则告示:“若今后业主家中电器损坏,物业公司免费上门维修”。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后某天,小区业主小杨家中客厅电灯损坏,于是小杨就给物业公司打电话,要求物业公司前来维修。物业公司却说现在由于工作太忙已经取消了该项服务,让小杨自行解决。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遵守当初免费维修电器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小安说法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如果通过公开、公告的方式作出了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应遵守承诺,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当初的承诺免费为小杨维修电灯。
文字:吴祖皞
编辑:付瑜
审核:王晓君 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