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政申诉信访案件
(二)刑事申诉信访案件
(三)立案监督信访案件
(四)不服不逮捕申诉信访案件
(五)刑事赔偿信访案件
(六)司法救助信访案件
(七)刑事监督信访案件
(八)国家赔偿监督案件
(九)其他信访案件
民事申诉信访案件
一、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注:不予受理的情况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所需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包括: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3. 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的,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相关法律文书 (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行政申诉信访案件
三、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注:不予受理的情况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四、所需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包括: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3、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的,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相关法律文书 (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刑事申诉信访案件
一、范围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信访案件还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对人民检察院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
注: 刑事申诉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部门办理下列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二、申诉人: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委托律师代理)
三、所需材料
(一)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记明: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二)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申诉人不是原案当事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申诉人委托他人代理,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立案监督信访案件
一、范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二、 所需材料
1、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
2、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名称;2.申请事项、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请时间);
3、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申请人不是当事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被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4、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不服不逮捕申诉信访案件
一、范围
不服本院作出的不逮捕决定向本院申诉的。
二、所需材料
(一)不逮捕决定书
(二)申诉书
(三)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申诉人委托他人代理,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四)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刑事赔偿信访案件
一、范围
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法条中属于本院管辖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特殊规定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赔偿请求人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三)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三、递交材料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院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有新的证据,可能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三)原决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四)违反程序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五)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层报有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司法救助案件
一、范围
相关案件系本院办理时,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二、递交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2.申请事项、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请时间);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 (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刑事监督信访案件
一、范围
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对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侦查活动监督注意: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4.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二、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名称;2.申请事项、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请时间);
(二)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申请人不是当事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国家赔偿监督信访案件
一、范围
1、不服同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2、发现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层报有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二、申请国家赔偿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监督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监督申请;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出申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的,应当确定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为申请人,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4、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请监督。申请监督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其他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相关法律文书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所有裁判文书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申请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一次性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